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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票通过!香港特首、立法会议员今后这样选!

澳門日報 2021-11-11


全票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列明香港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01全国人大常委会涉港议案全票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主持闭幕会。

 


02完善选举制度 保障爱国者治港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今日发表声明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国务院港澳办坚决拥护,并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声明表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是在深刻总结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汇聚了香港社会各界智慧,修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选举制度的漏洞和缺陷,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系统性完善,将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爱国者治港”、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项法律修订案,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声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立法精神。政权由爱国者掌握,这是基本的政治原则,天经地义,举世皆然。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政权机关和治理机构必须始终牢牢掌握在爱祖国爱香港的人手中。唯其如此,“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才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唯其如此,香港才能彻底消除外部势力及其政治代理人策动“颜色革命”造成的风险,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唯其如此,香港才能走出政治纷争无休无止、激进势力不断滋长的险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实实在在增进广大市民的利益和福祉。
声明指出,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民主制度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是中央政府的一贯立场。香港的民主制度绝不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模式,而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必须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促进香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衡参与;必须以提高特区治理效能为追求,有利于实现良政善治,为全社会造福,增进全体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声明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修改完善,权威不容置疑,必须得到全面执行。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修改,并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全力支持特区政府和立法会早日完成有关工作,为如期举行各类选举创造条件。

声明最后表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立场。无论是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还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香港正迎来新的发展阶段,人们将看到,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将更加稳固,法治和营商环境将更加优良,行政立法关系将更加顺畅,社会氛围将更加和谐,长期困扰香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更有条件得到有效解决。“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必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03香港基本法明确特首立法会产生办法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全文公布,当中列明香港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

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

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

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包括: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图片来源:新华社、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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